清远市清城区国潮酒吧服务店(个体工商户)(经营者:蔡冠文):
本委受理申请人巫锐与你单位清远市清城区国潮酒吧服务店(个体工商户)劳动人事争议一案(城劳人仲案字〔2025265号)。
申请人巫锐向你单位清远市清城区国潮酒吧服务店(个体工商户)提出的仲裁请求事项:
一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10月份工资2700元和2024年11月工资4200元;
二、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9月27日至2024年11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。
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,根据《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,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、答辩通知书、开庭通知书。现定于2025年4月7日16时00分在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西湖花园6号二楼仲裁庭开庭审理,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,本委将作缺席裁决,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、答辩通知书、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,即视为送达。
特此公告。
联系电话:0763-3939077
联系地址: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西湖花园6号二楼(原清城区地税办公室)
清远市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
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